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8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84號

聲請人
王耀達

上聲請人王耀達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千城鋼鐵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千城鋼鐵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