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 原告王耀達、王耀達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票據權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王耀達 上聲請人王耀達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千城鋼鐵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千城鋼鐵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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