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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聲請人
巨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耀彬

上聲請人巨凡營造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受款人為空白,與台端108年12月9日呈報之代收入傳票受款人為「國立岡山高級中學」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受款人欄位為同一(即「國立岡山高級中學」),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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