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胡耀彬
- 原告巨凡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巨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耀彬 上聲請人巨凡營造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受款人為空白,與台端108年12月9日呈報之代收入傳票受款人為「國立岡山高級中學」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受款人欄位為同一(即「國立岡山高級中學」),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