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債 盧麗潔即盧珮縈即盧碧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9號 聲請人即債 盧麗潔即盧珮縈即盧碧虹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任進福律師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違反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 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 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本條例第64之1第1款、第64條之2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08年8月22日108年度 消債更字第19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聲請人所提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220元、分72期清償,自收受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447,840元,清償成數為57.47%(計算式:447,840元÷779,293元×100%=57.47%,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 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依債權比例電匯給各債權人。 三、經查,聲請人現任職台灣城檳榔,每月薪資約20,000元,有在職證明書為證;其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效保單各一份,而前開保單解約金各約7,419元、3,275元,無其他財產,故其名下財產之清算價值為10,694元,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3月13日(109)三法字第00322號、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9年5月4日(109)南壽保單字第C1144號函、聲請 人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又 聲請人與2名兄弟姐妹扶養母親,其母現居澎湖,每月得實 領勞保老年年金6,196元,每月另領取慈濟生活補助3,000元,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函在卷可憑。茲以108年度臺灣省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計算,受扶養人每人每月扶養費額度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1.2=14,866元),扣除每月領取之老年年金6,196元及慈濟生活補助3,000元,由3 名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後,則聲請人每月負擔之母親扶養費應以1,890元為計算基準【計算式:(14,866-6,196-3,000 )÷3=1,890】,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母親扶養費共1,890元,合於前揭計算基準,應屬可採。再聲請人居住於配偶名下房屋,且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未列明房屋支出,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無房屋費用支出,則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扣除房租支出比例24.36%後,應以11,890元【計算式:15,719-(15,719×24.36%)=11,890】為度。綜上,聲請人還款6年 間之可處分所得共1,440,000元(計算式:20,000元×72個月),加計前開清算價值,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992,160元【計算式:(11,890元+1,890元)×72個月】後,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458,534元(計算式:1,440,000元-992,1 60元+10,694元=458,534元)之10分之9即412,681元,即每 月需還款達5,732元,今聲請人提出每個月清償6,220元之更生方案,是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前開必要支出後,需再節忖開銷以戮力還款,且其所提出每個月清償6,220元、72期、 共計447,840元之更生方案,已逾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十分之九,依前開規定,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聲請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聲請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個 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6,220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447,840元,清償成數為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57.47%(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 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 聲請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0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單位:新臺幣元)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10,202 14.14 87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40,981 18.09 1,125 聯邦商業銀行 220,053 28.24 1,75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0,595 3.93 24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0,057 21.82 1,35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4,683 10.87 67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722 2.92 182 1.債權總額:779,293元 2.每期清償金額6,220元,每月為一期,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 起,分6年,共72期清償。自債務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 之翌月起為第1期。 3.清償成數:57.47%,6年清償總額:447,840元。 附件二: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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