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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請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鉅
相對人
石象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李秀芬
相對人
相對人
陳佳全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拍賣抵押物依其建物及不動產之所在地係在高雄巿旗山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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