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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68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88號

抗告人
彭正萍
聲請人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書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對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 項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8年4月17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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