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242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42號

原告
袁烜天
被告
廣和坐月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107年度救字第120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償付訴訟費用,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亦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本於同一法理,為督促當事人早日償付國庫暫時墊付之訴訟費用,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併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民國(下同)107年度救字第120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因原告並未上訴,業已確定。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之訴訟費用即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256元,業經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核定在案。則依上開確定判決主文所示,前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是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5,256元,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