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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40號

解任臨時管理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0號

聲請人
顏福松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2號選任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解任並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解除聲請人顏福松律師於五龍營造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職務。

聲請人執行五龍營造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玖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選任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五龍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經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後,並選任尤麗華為董事,公司業務之執行已無繼續委由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爰聲請解任聲請人於五龍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職務;又聲請人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為五龍公司處理多項業務,故請求酌定聲請人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報酬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公司法第208條之1定有明文,而公司法雖未明定解任臨時管理人之聲請人資格及相關程序,惟臨時管理人既係代行董事之職權而屬暫時性之職務,則依同一法理,於公司已選任董事已能正常行使職權,或公司已因廢止、解散而經清算人開始進行清算程序,此即無繼續由臨時管理人代行職務之必要,利害關係人及公司本身應均可聲請由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經查,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選任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嗣原股東(即董事)邱榮昆之出資額由尤麗珍拍賣取得後,於108年12月4日召開臨時股東會,選任尤麗華為董事,業經其提出相對人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簽到表、股東同意書可佐,另有最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附卷可考,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閱屬實,堪認屬實,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有合法之董事,足以代表公司之處理業務,自可採信。又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目的既係代行董事之職權,是於相對人已選任董事後,已無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解任其臨時管理人職務,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第1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及第3項前段分別亦有明定。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未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惟因法人臨時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產生,均為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之,以代行董事之職權,其本質相同,故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報酬之給付,自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規定而酌定之。聲請人主張其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為五龍公司處理公司事務及訴訟案件(詳如附表所示),業據其提出相關之異議狀、抗告狀、陳報狀、法院裁判、契約書等為證,核附表編號1至22與其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所陳稱之處理事務花費時間,大致合於經驗法則,均堪信為真實,依上說明,本件聲請自屬有據,另附表編號23並非管理公司所需支出之時間,與法未合,則不予准許。爰審酌聲請人為專業律師,依聲請人所提上開文件、書狀內容,僅為少部分需對照整理,並提出法律意見,惟處理公司事務較為瑣碎,需耐心處理,暨衡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章程第45條所規定律師收費之最高標準、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及五龍公司並無董事報酬之規定,有公司章程附卷可按等一切情狀,認本件臨時管理人報酬以90,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日 期       │             項   目                          │花費時間│
│    │              │                                              │(分)  │
├──┼───────┼───────────────────────┼────┤
│1   │106年6月5日   │收受鈞院106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20      │
│    │              │件裁定並檢閱相關資料,擬定處理方案            │        │
├──┼───────┼───────────────────────┼────┤
│2   │106年6月7日   │交付顏福松律師證書、身份證正反面、民事裁定資料│60      │
│    │              │影本予五龍公司尤小姐,並討論公司目前業務狀態  │        │
├──┼───────┼───────────────────────┼────┤
│3   │106年6月15日  │五龍公司尤小姐拿股東同意書請顏律師簽名,惟該書│90      │
│    │              │顯係錯誤之內容,請伊重新制作,另討論公司狀況及│        │
│    │              │財務資產情形                                  │        │
├──┼───────┼───────────────────────┼────┤
│4   │106年6月30日  │五龍公司尤小姐提示高市府經發局申請書及公司變更│60      │
│    │              │事項表至高市府經發局申請辦理變更公司登記事項  │        │
├──┼───────┼───────────────────────┼────┤
│5   │106年7月5日   │五龍公司尤小姐提供土地謄本及異動索引,討論追回│20      │
│    │              │土地事宜                                      │        │
├──┼───────┼───────────────────────┼────┤
│6   │106.7.12      │就桃院民事庭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85號民事裁定(聲│60      │
│    │              │請人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撰狀聲明異議用印,傳真│        │
│    │              │桃院民執處並郵寄                              │        │
│    ├───────┼───────────────────────┼────┤
│    │106年10月5日  │收受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並檢閱                    │10      │
├──┼───────┼───────────────────────┼────┤
│7   │106年7月27日  │至國稅局三民稽徵所更換負責人章領取發票、至華南│90      │
│    │              │銀行東高雄分行協商清償債務事宜                │        │
├──┼───────┼───────────────────────┼────┤
│8   │106年8月1日   │就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訴訟案討論案情            │30      │
│    ├───────┼───────────────────────┼────┤
│    │106年8月10日  │撰寫抗告狀並郵寄桃院                          │30      │
│    ├───────┼───────────────────────┼────┤
│    │106年9月25日  │撰寫補正狀並郵寄高等法院                      │10      │
│    ├───────┼───────────────────────┼────┤
│    │106年10月5日  │收受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並檢閱                    │10      │
├──┼───────┼───────────────────────┼────┤
│9   │106年8月3日   │與華褒企業(股)簽訂租賃契約,至公證人處辦理公│40      │
│    │              │證                                            │        │
├──┼───────┼───────────────────────┼────┤
│10  │106年8月4日   │就桃園地院105年度桃勞簡字第52號(原告王淳明、 │50      │
│    │              │賴惠芬給付加班費事件)研析及撰寫答辯狀        │        │
│    ├───────┼───────────────────────┼────┤
│    │106年8月22日  │撰寫桃園地院105年度桃勞簡字第52號答辯續狀並郵 │30      │
│    │              │寄                                            │        │
│    ├───────┼───────────────────────┼────┤
│    │106年9月5日   │撰寫桃園地院105年度桃勞簡字第52號陳報狀並郵寄 │20      │
│    ├───────┼───────────────────────┼────┤
│    │106年12月15日 │撰寫桃園地院105年度桃勞簡字第52號二審上訴理由 │50      │
│    │              │狀並郵寄                                      │        │
│    ├───────┼───────────────────────┼────┤
│    │107年3月21日  │撰寫107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二審)陳報狀並郵寄  │30      │
│    ├───────┼───────────────────────┼────┤
│    │107年6月5日   │撰寫107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二審)陳報狀並郵寄  │10      │
│    ├───────┼───────────────────────┼────┤
│    │107年10月2日  │撰寫107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二審)陳報續狀並郵寄│20      │
├──┼───────┼───────────────────────┼────┤
│11  │106年8月10日  │討論工程合約                                  │40      │
├──┼───────┼───────────────────────┼────┤
│12  │106年8月18日  │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辦理營造業負責人變更簽│40      │
│    │              │名                                            │        │
├──┼───────┼───────────────────────┼────┤
│13  │106年8月22日  │就雄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314號支付命令(債權人:│30      │
│    │              │中華電信(股)具狀聲明異議並送狀              │        │
├──┼───────┼───────────────────────┼────┤
│14  │106年9月5日   │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就營造業承攬手冊簽名用│40      │
│    │              │印                                            │        │
├──┼───────┼───────────────────────┼────┤
│15  │106年10月3日  │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繳納證冊登記費,用印領│40      │
│    │              │取證冊                                        │        │
├──┼───────┼───────────────────────┼────┤
│16  │106年10月3日  │技師聘任合約檢視、用印                        │10      │
├──┼───────┼───────────────────────┼────┤
│17  │106年11月8日  │陳炳文等14人工程合約書檢視、用印覆御棠營造(有│30      │
│    │              │)存證信函用印並郵寄                          │        │
├──┼───────┼───────────────────────┼────┤
│18  │107年8月14日  │9:30鈞院107年度訴字第79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40      │
│    │              │告:尤麗珍)開庭,委任事務所鄭智元律師開庭    │        │
│    │              │                                              │        │
│    ├───────┼───────────────────────┼────┤
│    │107年10月9日  │9:30第二次開庭                                │40      │
│    ├───────┼───────────────────────┼────┤
│    │107年11月20日 │9:45第三次開庭                                │40      │
│    ├───────┼───────────────────────┼────┤
│    │107年12月14日 │收受民事判決書並檢視                          │20      │
├──┼───────┼───────────────────────┼────┤
│19  │107年8月16日  │16:10雄檢107年度偵字第8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開庭(│30      │
│    │              │告訴人: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                  │        │
├──┼───────┼───────────────────────┼────┤
│20  │107年12月11日 │就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989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 │20      │
│    │              │人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撰寫陳述意見狀          │        │
├──┼───────┼───────────────────────┼────┤
│21  │108年11月25日 │發函通知五龍公司股東於108.12.4上午11點股東臨時│10      │
│    │              │會                                            │        │
├──┼───────┼───────────────────────┼────┤
│22  │108年12月4日  │上午11點召開五龍公司股東臨時會                │30      │
│    ├───────┼───────────────────────┼────┤
│    │              │簽具董事辭職書                                │5       │
├──┼───────┼───────────────────────┼────┤
│23  │              │將本件管理工作情況整理報告(內容附於本狀)    │240     │
│    │              │                                              │        │
├──┼───────┼───────────────────────┼────┤
│    │總計          │                                              │1,445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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