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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謝宗翰

  • 原告
    廖大東吉普生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廖大東 關 係 人 吉普生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吉普生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吉普生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吉普生公司)現有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事件繫屬中,然該公司業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89年4 月17日撤銷登記,卻未辦理清算,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不能依同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為此聲請鈞院自吉普生公司董事及股東中選派一人作為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第11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有限公司必於全體股東均不能擔任清算人,且公司章程未訂定、股東亦未決議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如公司債權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三、經查,吉普生公司業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於89年4 月17日撤銷登記,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函文附卷可稽,則依首揭規定,該公司依法應行清算。又依前揭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該公司之董事長為何建治(現已更名為何睿承)、董事為宋秀松,股東則有施家君(現更名為施子汝)、葉雅菁及李佳紋(李佳紋經以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為個案已死亡,但查無除戶紀錄,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顯見該公司尚有前揭股東,揆諸前揭規定,前揭股東即為當然清算人,無庸再聲請選派其他股東為清算人,是聲請人聲請選派吉普生公司之清算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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