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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6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6號

上訴人
武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

108 年度國字第6 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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