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國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國字第11號
- 原告
- 陳素真
- 原告
- 陳 朝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韓國瑜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中原告陳素真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分別以民國107年11月20日107年度救字第166號、107年12月27日107年度救字第184號裁定駁回並告確定。經本院以108年5月6日107年度補字第10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命補費之裁定已於108年5月2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