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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建字第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82號

原告
全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民
被告
柏鴻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其委託被告承製30顆蘋果造型屋,惟因被告交付之產品有瑕疵,致原告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186 萬元,茲先請求被告賠償62萬元等語。然而,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左營區,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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