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建字第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82號
- 原告
- 全統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祥民
- 被告
- 柏鴻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其委託被告承製30顆蘋果造型屋,惟因被告交付之產品有瑕疵,致原告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186 萬元,茲先請求被告賠償62萬元等語。然而,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左營區,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