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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郭宜芳

  • 當事人
    李超揚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原   告 李超揚 被   告 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341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70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1月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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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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