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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郭宜芳

  • 原告
    張瑞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990號原   告 張瑞真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載稱「為107年在天泰國際生醫股 份有限公司有所得及泰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鄭德河均有所得」等語,並未載明欲起訴之被告姓名與住居所,亦未陳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無從確認本案被告及請求審判之標的。本院於108年7月5日通知原告補正上開事項,惟原告於108年7月16 日提出強制執行狀乙紙,其內容記載對債務人鄭敬諺、劉素雲、王哲等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等語,仍未陳明本件訴訟欲起訴之對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究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75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裁定已於108年7月2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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