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訴字第1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168號
- 原告
- 竣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鄭英桃即鄭譁菀
- 訴訟代理人
- 連明榮
- 被告
- 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尊中
- 被告
-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村徹
- 被告
- 藝術海景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即彰庭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靜端
- 被告
- 中大建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秉鈞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發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