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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郭宜芳

  • 當事人
    竣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藝術海景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建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168號原   告 竣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鄭英桃即鄭譁菀 訴訟代理人 連明榮 被   告 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被   告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村徹 被   告 藝術海景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即彰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靜端 被   告 中大建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鈞 法定代理人 陳啟發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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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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