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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訴字第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9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被告
宜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姚正信
被告
被告
王文明
被告
張東源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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