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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7號

原告
金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欣達
原告
邱麗蓉
即反訴被告
共 同
被告
楊武郎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尚有應再行調查確認之事項,茲將本件再開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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