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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楊詠惠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楊武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金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邱麗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5,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13,855元(上訴人追加金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連帶給付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合計為52,599元(計算式:24,072+28,527=52,599),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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