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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柏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複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2 月6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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