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謝琬萍
- 法定代理人陳志柏、呂德茂
- 原告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8號原 告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柏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複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2 月6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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