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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1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1號

上訴人
存在以先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紹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迦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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