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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號

原告
海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蕙
訴訟代理人
唐永謄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複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被告
黃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忠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09 年8 月19日上午9 時30分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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