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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靜雅
訴訟代理人
蔡勝安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旭德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謝耀鈺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16日下午3 時0 分於本院民事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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