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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76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76號

上訴人
資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梅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
被上訴人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長進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3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7 年度雄簡字第20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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