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 上訴人
- 王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谷律師
- 被上訴人
-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展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璇律師
劉怡孜律師
鄭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4 項記載「本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惟主文欄第3 項已判決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而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點業已敘明駁回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則原判決主文欄第4 項前段關於本訴部分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顯然有所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