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扶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璧璣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龍
- 法定代理人
- 蔡卓龍
- 被上訴人
- 羅秀枝
- 送達代收人
- 鄭美月
- 被上訴人
- 許富貴
林慶松
楊梁金鳳
梁美玉
梁倚逢
梁景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及事實理由欄就當事人姓名「梁倚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梁倚逢」。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