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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3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37號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魏銘賢
被上訴人
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國偉
被上訴人
同鑫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東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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