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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王宗羿

聲請人
鐘大清會計師(沅通會計師事務所)
相對人
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原選派擔任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8 年度聲更一字第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惟系爭裁定業已載明將相關書狀繕本送達相對人後,遭以遷移為由退回,復查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個人戶籍資料,其戶籍地址亦載為高雄○○○○○○○○○,再經聲請人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相對人營業地址並未變更,同時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狀況顯示「非營業中」,且無統一發票資訊,在在顯示相對人已無實際營業行為且蓄意他遷不明,另本案選任檢查人之聲請人曾以電話回覆聲請人,其無從提供相對人有關檢查之資料,聲請人已無從執行檢查工作,爰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俾利本院另行選派檢查人,以進行審查工作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經查:本院以系爭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等情,有系爭裁定暨卷宗可查,揆諸上開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而聲請人既已表達辭任之意思,且相對人已無營業行為、遷移不明,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原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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