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梁文漢

  • 當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譽文李怡萱謝瑩臻陳揚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梁文漢 被   告  陳譽文 被   告  李怡萱 被   告  謝瑩臻 被   告  陳揚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286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8,000元/㎡×面積145㎡×原告請求 持分1/7=994,2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家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