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黃宣撫
- 法定代理人駱騏濬
- 原告黃順豐
- 被告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 告 黃順豐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被 告 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騏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13,9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延時工資、預告工資、應休未休特休假工資部分合計為746,2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4075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845 元(計算式:8,920 元-4075元=4,845 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44 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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