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8號
- 原告
- 黃芙蓉
- 被告
- 松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富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依原告提出之股東同意書所載,原告就被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