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85號
- 原告
- 顏杏真
黃衣暄
原告與被告瑞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18,792元(0000000+852333),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
,而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
件得暫免徵收1/2 即10,499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99元(0000
0-00000 =10499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
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
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