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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6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原告
順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義傑
被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

價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

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告姓名│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訴之聲明第三│應繳裁判費((A)+(B)│
 │    │標的金額(A)     │項訴訟標的價│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額(B)   │(新臺幣)       │
 │    │           │(計算方式:│            │
 │    │           │鐵板數量12片│            │
 │    │           │×每片價值 │            │
 │    │           │45,000元/片 │            │
 │    │           │;請求被告給│            │
 │    │           │付相當於租金│            │
 │    │           │之損害部分,│            │
 │    │           │依民事訴訟法│            │
 │    │           │第77條之2第2│            │
 │    │           │項規定,不併│            │
 │    │           │算其價額) │            │
 │    │           │(新臺幣) │            │
 ├────┼───────────┼──────┼────────────┤
 │傅堡工程│1,997,618元      │      │20,800元        │
 │有限公司│           │      │            │
 ├────┼───────────┼──────┼────────────┤
 │順傑工程│1,377,632元      │540,000元  │20,008元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  │3,375,250元      │540,000元  │40,80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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