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7號
- 原告
-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紋
- 原告
- 順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義傑
- 被告
-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
價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
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告姓名│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訴之聲明第三│應繳裁判費((A)+(B)│ │ │標的金額(A) │項訴訟標的價│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額(B) │(新臺幣) │ │ │ │(計算方式:│ │ │ │ │鐵板數量12片│ │ │ │ │×每片價值 │ │ │ │ │45,000元/片 │ │ │ │ │;請求被告給│ │ │ │ │付相當於租金│ │ │ │ │之損害部分,│ │ │ │ │依民事訴訟法│ │ │ │ │第77條之2第2│ │ │ │ │項規定,不併│ │ │ │ │算其價額) │ │ │ │ │(新臺幣) │ │ ├────┼───────────┼──────┼────────────┤ │傅堡工程│1,997,618元 │ │20,800元 │ │有限公司│ │ │ │ ├────┼───────────┼──────┼────────────┤ │順傑工程│1,377,632元 │540,000元 │20,008元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 │3,375,250元 │540,000元 │40,80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