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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楊崧右

  • 當事人
    方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3號聲 請 人 方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崧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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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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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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