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郭宜芳
- 當事人晉源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晉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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