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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莊界成

  • 原告
    昇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勗弘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昇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界成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原告與被告勗弘企業有限公司、長盈倉儲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7,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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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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