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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告
昇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界成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原告與被告勗弘企業有限公司、長盈倉儲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57,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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