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4號
- 原告
- 禮安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樹林
- 被告
- 小太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之2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並將公司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所在地登記自系爭建物遷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三、四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管理費、水電費、違約金、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900元(即系爭建物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