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9號

原告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璋
原告
呈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誠

原告等與被告蔣勛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20,000 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

8 年12月4 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30.55

計算,折合新臺幣9,776,000 元(即美金320,000 元×30.55 =

新臺幣9,77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7,82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