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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黃悅璇

  • 當事人
    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鑫億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6號原   告 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堃富 被   告 鑫億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28,344元 (即訟爭地上權之權利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4,1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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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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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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