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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5號

原告
晉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力勇男

原告與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

8,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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