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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6號

股東名簿變更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6號

原告
林國榮
被告
太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宗

上列當事人間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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