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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告
金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達
原告
邱麗蓉

原告與被告楊武郎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

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金城營造股份│1,844,936元  │19,315元  │19,31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2│邱麗蓉   │1,858,968元  │19,414元  │19,414元  │
│  │      │       │      │      │
├──┼──────┼───────┼──────┼──────┤
│合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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