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黃悅璇
- 原告劉儒峯、與被告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9號原 告 劉儒峯 原告與被告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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