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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2號

確認動產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告
創紀工程行即紀華昌
被告
蔡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為原告所有,被告應移轉該車輛予原告佔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即原告所陳報該車輛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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