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2號
- 原告
- 創紀工程行即紀華昌
- 被告
- 蔡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為原告所有,被告應移轉該車輛予原告佔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即原告所陳報該車輛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