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4號
- 原告
- 劉政穎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 被告
- 冒煙的喬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108 年度股東常會決議。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