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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6號

塗銷信託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6號

聲請人
伍麗芳
相對人
華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花即董其昌之繼承人

      董恩慈即董其昌之繼承人

      董聖恩即董其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76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96年11月9 日與被告訂立信契約,於同年月13日信託登記予被告之信託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民國108 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為235,300 元,有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80,300 元【計算式:45,000元/ ㎡×61㎡+235,300 元=2,98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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