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6號
- 原告
- 黃祈嘉
- 被告
- 旭陽船舶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葉芳露
- 被告
- 人
- 被告
- 周家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76,667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376,667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原告就此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原告係民國67年間出生之人,算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顯逾10年,依此計算原告10年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5,208,360 元(計算式:月薪43,403元×12月×10年=5,208,360 元),至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按月給付工資部分,則併入聲明第2 項計算。上開標的間不具競合或選擇關係,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585,0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241元,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26,29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9,9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