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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3號

確認贈與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告
蕭敏華
被告
王志仁

      王志和

      劉月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繼承人王耀輝間就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1,775 股之贈與關係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2,254 元(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就上開股份之核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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