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陳園璁
- 原告川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1號原 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原告與被告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紀秀清、江紀玉蓮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137,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3,63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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