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7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告
禾合國際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琬卿
訴訟代理人
潘介琴
被告
方靖雅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5、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狀末亦無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僅載訴訟代理人潘介琴並蓋章,復未提出原告有授權潘介琴代為訴訟行為之委任狀,其起訴即非合法。又原告訴之聲明僅泛稱被告應履行合約義務至合約期限屆滿,究係欲請求被告履行何等合約、合約義務內容為何、履行期限至何時屆滿等均不明,難認已具體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件請求審判之標的究為何,尚有未明。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