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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6號

聲請人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國

聲請人聲請就愛美家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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